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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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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燃气具不符合天然气改造条件?

发布时间:2013/10/31

    为保证用户的用气安全,依据《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客理规程》(GB17905-1999)和《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强制性国家标准》(GB69322001)规定以下情况的燃气具在天然气置换时不予改造:

(1)自售出之日起超过8年或者超过生产厂商明示使用年限的家用燃气灶、燃气热水器;液化石油气燃具改装为天然气燃具后,判废年限仍应按照原产品的判废年限执行。
(2)不符合国家、行业产品标准和相关安全规定的燃气器具或者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包括直排式热水器、无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
(3)燃烧工况严重恶化,检修后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4)无厂名、厂址、无品牌标志、无法确认具体销售日期的;
(5)玻璃钢等易破碎灶面,改造后可能带来安全隐患的;
(6)燃烧室、热交换器严重烧损和火焰外漏的;
(7)严重变形或零配件严重锈蚀的;
(8)燃气具漏水、漏气、漏电的;
(9)无法组织改造的进口燃气器具和一体式燃气器具;
(10)燃气器具生产商已停产且其零配件不具备通用性,无法组织燃气器具置换改装零配件的;
(11)改造后,可能产生安全隐患的;
(12)管道燃气设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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